舉證責任
近來看到有人在問舉證責任的事,剛好之前看到i台灣的麻醉的這篇台大手術失敗挨告 2審逆轉勝訴有仔細的進去看了"舉證責任"與"無責任過失"這兩項的說明,就來寫寫吧。
基本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: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。」因此若是我說某甲欠了我三千塊,那就應該由我提出某甲欠了我三千塊的證據,而非某甲提出他沒有欠我三千塊的證據,這樣的確是很合理吧,這基本上就是無罪推斷的原則:除非原告能舉證被告有不法行為,否則訴訟不能成立。依照這個邏輯,現今很多社會上沒有憑證的爆料行為,常常是爆了一件事情之後,和對方說要是你沒有做的話,就提出你沒有做這件事的證據啊!這很明顯是違背了上面提到的原則。(不過可嘆的是有不少人會跟著爆料者起鬨就是了。)
來講講舉證責任應用在醫療行為的方面好了,在這篇整脊成半癱 名醫判賠876萬中,法官引用了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後半段,也就是「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。」這邊,認為由不具醫療專業的病人方自行提出醫療方有失誤處是有失公平,要求舉證責任倒置,也就是由醫師提出他沒有過失的證據。基本上在2000年的時候就因民法修正而有醫療行為可能需舉證責任倒置的說法(詳情見醫院、醫師將負完全舉證責任),而在2002年也有關於「舉證責任倒置」是否適用於醫療糾紛?的討論,而今在2005年又出來了一次,我對於法律並不熟,不過還蠻推薦各位去看長庚林萍章教授的這篇投書:舉證責任轉換的迷思。
後來本案在高院二審的結果是更改了,不過仍可上訴,不知到時結果又會變成如何…無論如何,目前無論是社會仇醫的情緒或法律上的判定,多多少少會使得大多數現役醫師,包含醫學生日後的醫療行為更為防衛性,甚至是能閃就閃吧。
我也不是那種懷抱著崇高理想才考進來的就是了。
20071103 update: 連結失效修改。
1 comment:
推沒有懷抱著崇高理想的rwk! X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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